開工時上 facebook是不少打工仔每日必做的事,可有想過因此成為被即時解僱的理由?一名任職銷售主任的打工仔,去年底被僱主以此理由炒魷,無賠償代通知金之餘,更被剋扣傭金。經半年訴訟,裁判官昨最終裁定打工仔開工時上 facebook「嚴重程度不足以讓僱主可在毋須通知下即時解僱勝訴」,僱主須於 10日內歸還傭金連代通知金共 6,000餘元。
阿榮(化名) 31歲,去年 8月加入天灝廣告有限公司旗下的《生活晴報》任職銷售主任,至 11月 12日因覓得新職而遞信請辭,並給予僱主一個月通知,惟 3周之後,僱主突以他在辦公時間經常上 Facebook聊天為由將他即時解僱,並拒付代通知金。
「公司從來冇話過唔畀員工上 facebook,我確係有用 facebook傾私人嘢,但我冇收過上司任何口頭或書面警告,佢哋仲鼓勵員工上網邀請朋友對公司嘅 facebook網頁讚好,其他同事開工時都有上,如果因為咁炒我,應該炒埋其他人」,阿榮說。 由於公司規定營業部員工要完成接單、跟單及收款 3個程序才獲發傭金,阿榮突然被炒等不及客戶付款,損失約 5,000元傭金,「臨走嗰個月我仲係爆數(創入職以來最高業績)?!」阿榮非常氣憤,被炒 10日後向勞工處求助。最初阿榮作讓步,若僱主願賠約 2,000元代通知金,他便同意和解,「點知佢堅持唔畀,仲同勞工處話公司只準負責搞活動嘅同事開工上 facebook,呢樣嘢我真係冇聽過?!褂伸峨p方無法和解,今年 1月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審理案件。
官稱不足以即時解僱
僱主派出一名經理與阿榮在庭上對質,經理指摘阿榮經常開工上 facebook,更無故曠工兩天,又被客戶投訴,阿榮一一反駁。今年 4月裁判官裁定「員工在辦公時間上 facebook,嚴重程度不足以讓僱主可在毋須通知下即時解僱」,判阿榮勝訴。僱主不服上訴,案件於上月底再審。 公司總經理鄭錦雯親自出庭,大數阿榮工作表現欠佳、不服從命令、疏忽職守等,又將指控他曠工日數增至 8天,說屢次警告亦無效。阿榮否認曾曠工,解釋只是公司的「指模打卡」系統未有完整記錄其出入,亦從未收過警告,「會唔會犯錯咁多次都唔炒,咁重要嘅證據,點解到上訴先提出?」 昨日裁判官作出終極裁決,維持阿榮勝訴,認為他沒干犯嚴重過失,又不相信僱主作出近 10次口頭警告後才解僱他。阿榮坦言一直以來不是為錢,而是為取回公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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